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519號債 權 人 曾蕙臻 債 權 人 陳建宇 債 權 人 鄭良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子晏即水鑫行銷管理顧問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債權人曾志彬、黃振雄、張珮琪、黃春妹、梁宸哲、楊育婷、鄒美芳、黃婕倫、黃劭崴、張美惠、張秀玲、尹品又、馬浚庭、杜庭彰、王康璟、杜思蓉、方雅鈴、黃劉家琦、徐麗穎、陳詠佳、劉麟英、李瑞琦等22人未於支付命令聲請狀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5 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子晏即水鑫行銷管理顧問社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權人等經由債務人訂購商品,並將款項匯入第三人騰旭電商公司、宸實興業公司帳戶,嗣商品無法如期交貨,賣方已先行退還貨款400 萬元予債務人,詎債務人未將前開貨款返還予債權人等,爰請求債務人給付360 萬元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5 日、109 年11月9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惟債權人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存款憑條等,匯款人、存款人均非債權人3 人,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