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45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宜君 債 務 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 債 務 人 羅兆乾 債 務 人 陳廣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9 年7 月7 │至清償日止 │年息4.23% │ │ │673928元 │、羅兆乾、陳廣會│日起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9 年7 月7 │至清償日止 │年息4.23% │ │ │168482元 │、羅兆乾、陳廣會│日起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9 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673928元 │、羅兆乾、陳廣會│月8 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 │ │ │ │ │ ├──┼─────┼────────┼───────┼──────┼─────────┤ │ 002│新臺幣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9 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168482元 │、羅兆乾、陳廣會│月8 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