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聲 請 人 張藝齡即張清俊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321號) ┌─────────────────────────────────────────────┐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2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49 -2 │ │1000│ │ ├──┼──────────────┼──────────────┼───┼────┼───┤ │0002│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50 -9 │ │1000│ │ ├──┼──────────────┼──────────────┼───┼────┼───┤ │0003│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51 -0 │ │1000│ │ ├──┼──────────────┼──────────────┼───┼────┼───┤ │0004│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52 -2 │ │1000│ │ ├──┼──────────────┼──────────────┼───┼────┼───┤ │0005│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53 -4 │ │1000│ │ ├──┼──────────────┼──────────────┼───┼────┼───┤ │0006│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54 -6 │ │1000│ │ ├──┼──────────────┼──────────────┼───┼────┼───┤ │0007│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55 -8 │ │1000│ │ ├──┼──────────────┼──────────────┼───┼────┼───┤ │0008│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56 -0 │ │1000│ │ ├──┼──────────────┼──────────────┼───┼────┼───┤ │0009│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57 -1 │ │1000│ │ ├──┼──────────────┼──────────────┼───┼────┼───┤ │0010│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58 -3 │ │1000│ │ ├──┼──────────────┼──────────────┼───┼────┼───┤ │0011│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59 -5 │ │1000│ │ ├──┼──────────────┼──────────────┼───┼────┼───┤ │0012│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60 -1 │ │1000│ │ ├──┼──────────────┼──────────────┼───┼────┼───┤ │0013│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61 -3 │ │1000│ │ ├──┼──────────────┼──────────────┼───┼────┼───┤ │0014│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62 -5 │ │1000│ │ ├──┼──────────────┼──────────────┼───┼────┼───┤ │0015│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63 -7 │ │1000│ │ ├──┼──────────────┼──────────────┼───┼────┼───┤ │0016│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64 -9 │ │1000│ │ ├──┼──────────────┼──────────────┼───┼────┼───┤ │0017│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65 -0 │ │1000│ │ ├──┼──────────────┼──────────────┼───┼────┼───┤ │0018│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66 -2 │ │1000│ │ ├──┼──────────────┼──────────────┼───┼────┼───┤ │0019│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67 -4 │ │1000│ │ ├──┼──────────────┼──────────────┼───┼────┼───┤ │0020│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68 -6 │ │1000│ │ ├──┼──────────────┼──────────────┼───┼────┼───┤ │0021│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69 -8 │ │1000│ │ ├──┼──────────────┼──────────────┼───┼────┼───┤ │0022│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70 -4 │ │1000│ │ ├──┼──────────────┼──────────────┼───┼────┼───┤ │0023│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71 -6 │ │1000│ │ ├──┼──────────────┼──────────────┼───┼────┼───┤ │0024│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72 -8 │ │1000│ │ ├──┼──────────────┼──────────────┼───┼────┼───┤ │0025│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73 -0 │ │1000│ │ ├──┼──────────────┼──────────────┼───┼────┼───┤ │0026│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74 -1 │ │1000│ │ ├──┼──────────────┼──────────────┼───┼────┼───┤ │0027│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75 -3 │ │1000│ │ ├──┼──────────────┼──────────────┼───┼────┼───┤ │0028│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76 -5 │ │1000│ │ ├──┼──────────────┼──────────────┼───┼────┼───┤ │0029│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77 -7 │ │1000│ │ ├──┼──────────────┼──────────────┼───┼────┼───┤ │0030│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1178 -9 │ │1000│ │ ├──┼──────────────┼──────────────┼───┼────┼───┤ │0031│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9ND058649 -5 │ │1000│ │ ├──┼──────────────┼──────────────┼───┼────┼───┤ │0032│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9ND058650 -1 │ │1000│ │ ├──┼──────────────┼──────────────┼───┼────┼───┤ │0033│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2102 -0 │ │700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