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3號聲 請 人 侯茂雄即侯蔡素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侯冠廷即侯蔡素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侯怡君即侯蔡素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侯依礽即侯蔡素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侯宜彣即侯蔡素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侯秉沂即侯蔡素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5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70240-8 │1 │1000│ │ ├──┼──────────────┼──────────────┼───┼────┼───┤ │0002│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70241-0 │1 │1000│ │ ├──┼──────────────┼──────────────┼───┼────┼───┤ │0003│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70242-1 │1 │1000│ │ ├──┼──────────────┼──────────────┼───┼────┼───┤ │0004│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9361-9 │1 │610 │ │ ├──┼──────────────┼──────────────┼───┼────┼───┤ │0005│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10802-5 │1 │12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