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71號聲 請 人 張子明即柯大姑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張佩英即柯大姑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林淑珠即柯大姑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張正川即柯大姑之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傅美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71號) ┌─────────────────────────────────────────────┐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77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4007 - 80ND004013 │7 │7000│ │ ├──┼──────────────┼──────────────┼───┼────┼───┤ │002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562 │1 │96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