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26號聲 請 人 王興全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9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82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62-7 │1 │1000 │ │ ├──┼──────────────┼──────────────┼───┼────┼───┤ │002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63-9 │1 │1000 │ │ ├──┼──────────────┼──────────────┼───┼────┼───┤ │003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64-0 │1 │1000 │ │ ├──┼──────────────┼──────────────┼───┼────┼───┤ │004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65-2 │1 │1000 │ │ ├──┼──────────────┼──────────────┼───┼────┼───┤ │005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66-4 │1 │1000 │ │ ├──┼──────────────┼──────────────┼───┼────┼───┤ │006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67-6 │1 │1000 │ │ ├──┼──────────────┼──────────────┼───┼────┼───┤ │007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68-8 │1 │1000 │ │ ├──┼──────────────┼──────────────┼───┼────┼───┤ │008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69-0 │1 │1000 │ │ ├──┼──────────────┼──────────────┼───┼────┼───┤ │009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70-6 │1 │1000 │ │ ├──┼──────────────┼──────────────┼───┼────┼───┤ │01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71-8 │1 │1000 │ │ ├──┼──────────────┼──────────────┼───┼────┼───┤ │011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72-0 │1 │1000 │ │ ├──┼──────────────┼──────────────┼───┼────┼───┤ │012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73-1 │1 │1000 │ │ ├──┼──────────────┼──────────────┼───┼────┼───┤ │013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74-3 │1 │1000 │ │ ├──┼──────────────┼──────────────┼───┼────┼───┤ │014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75-5 │1 │1000 │ │ ├──┼──────────────┼──────────────┼───┼────┼───┤ │015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76-7 │1 │1000 │ │ ├──┼──────────────┼──────────────┼───┼────┼───┤ │016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77-9 │1 │1000 │ │ ├──┼──────────────┼──────────────┼───┼────┼───┤ │017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78-0 │1 │1000 │ │ ├──┼──────────────┼──────────────┼───┼────┼───┤ │018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79-2 │1 │1000 │ │ ├──┼──────────────┼──────────────┼───┼────┼───┤ │019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80-9 │1 │1000 │ │ ├──┼──────────────┼──────────────┼───┼────┼───┤ │02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81-0 │1 │1000 │ │ ├──┼──────────────┼──────────────┼───┼────┼───┤ │021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82-2 │1 │1000 │ │ ├──┼──────────────┼──────────────┼───┼────┼───┤ │022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83-4 │1 │1000 │ │ ├──┼──────────────┼──────────────┼───┼────┼───┤ │023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84-6 │1 │1000 │ │ ├──┼──────────────┼──────────────┼───┼────┼───┤ │024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85-8 │1 │1000 │ │ ├──┼──────────────┼──────────────┼───┼────┼───┤ │025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86-0 │1 │1000 │ │ ├──┼──────────────┼──────────────┼───┼────┼───┤ │026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87-1 │1 │1000 │ │ ├──┼──────────────┼──────────────┼───┼────┼───┤ │027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88-3 │1 │1000 │ │ ├──┼──────────────┼──────────────┼───┼────┼───┤ │028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89-5 │1 │1000 │ │ ├──┼──────────────┼──────────────┼───┼────┼───┤ │029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90-1 │1 │1000 │ │ ├──┼──────────────┼──────────────┼───┼────┼───┤ │03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91-3 │1 │1000 │ │ ├──┼──────────────┼──────────────┼───┼────┼───┤ │031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92-5 │1 │1000 │ │ ├──┼──────────────┼──────────────┼───┼────┼───┤ │032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93-7 │1 │1000 │ │ ├──┼──────────────┼──────────────┼───┼────┼───┤ │033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94-9 │1 │1000 │ │ ├──┼──────────────┼──────────────┼───┼────┼───┤ │034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95-0 │1 │1000 │ │ ├──┼──────────────┼──────────────┼───┼────┼───┤ │035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90-ND-39196-2 │1 │1000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