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22號聲 請 人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貴英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貴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依聲請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本件抵押權之債務人為相對人洪貴英,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之債務人為第三人蔡文政,依形式上審查,難認聲請人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9年7月27日收受 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