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754號聲 請 人 久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宜信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108 年3 月5 日簽發之本票1 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陳宜信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持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