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簡聲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聲字第317號聲 請 人 飛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志豪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補正通知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同年10月2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