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50號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書玄 相 對 人 萬用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邱世偉 ○ ○ ○ 0號 相 對 人 高良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35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5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70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5105),准予變換為同額現金或同額109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人聲請准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現金新臺幣70萬元或同額之109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經核與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原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符合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