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宇貿資訊有限公司、王志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安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徐明豪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宇 被 告 拓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琴 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律師 葉怡妙律師 許鈞麟 李進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2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 第22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