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和元工程有限公司、黃孝臣、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朝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和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孝臣 被上 訴 人 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朝順 上列當事人闁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6,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