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余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余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63號第一審 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084,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反訴部分為3,314,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188元(計算式:本訴47,386元+反訴50, 802元=98,18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