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黃于耿
- 上訴人
-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蕭仁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景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冠諭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文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5 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簡字第19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0 年5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在第二審訴訟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本院始提出其對被上訴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並據以抵銷之抗辯,固屬在第二審提出之新防禦方法,然該抗辯攸關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存否及範圍,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與前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黃于耿、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楹峰公司,與黃于耿合稱上訴人)共同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票字第3248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係因上訴人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與訴外人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美慧、王思銘、黃富、林啓誠、郭進源、陳詩婉、漢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張慶忠就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等5 筆土地及其上同段480 建號等3 筆建物之紛爭成立和解,促成和解之居間報酬共新臺幣(下同)1,080 萬元,其中中人陳毓蒨、廖富堂、蕭仁偉、徐光宏、張介育(下稱陳毓蒨等5 人)共應分得居間報酬620 萬元,詎被上訴人假冒為張慶忠之地政士,佯稱:張慶忠指定被上訴人統籌分配居間報酬1,080 萬元,且張慶忠要求回佣540 萬元云云,致黃于耿陷於錯誤,於107 年2 月13日將1,080 萬元全數交予被上訴人,致上訴人受有620 萬元之損害,又因陳毓蒨等5 人遲未收受應得之居間報酬620 萬元,經被上訴人表示同意提出620 萬元交由上訴人代為交付居間報酬620 萬元予陳毓蒨等5 人,上訴人為履行代為交付居間報酬予620 萬元予陳毓蒨等5 人,乃簽發系爭本票交予被上訴人作為擔保,嗣上訴人已將居間報酬620 萬元交予陳毓蒨等5 人,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已不存在,若認上訴人原因關係之抗辯無理由,上訴人因遭被上訴人詐欺取財而對被上訴人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並據以抵銷,系爭本票債權經抵銷後亦已不存在,爰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向被上訴人借款附表所示之金額,經伊如數交付現金,上訴人乃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作為擔保,並簽立借貸契約書、借據,故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擔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而非代為交付居間報酬,又上訴人提告被上訴人詐欺,業經
┌──────────────────────────┐│附表 │├─┬───┬────┬────┬─────┬────┤│編│發票人│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號│ │ │ │(新臺幣)│ │├─┼───┼────┼────┼─────┼────┤│ 1│黃于耿│107 年2 │未載 │2,500,000 │NO791692││ │楹峰實│月14日 │ │元 │ ││ │業股份│ │ │ │ ││ │有限公│ │ │ │ ││ │司 │ │ │ │ │├─┼───┼────┼────┼─────┼────┤│ 2│黃于耿│107 年3 │未載 │500,000元 │NO395165││ │楹峰實│月9 日 │ │ │0 ││ │業股份│ │ │ │ ││ │有限公│ │ │ │ ││ │司 │ │ │ │ │├─┼───┼────┼────┼─────┼────┤│ 3│黃于耿│107 年3 │未載 │1,200,000 │NO791693││ │楹峰實│月29日 │ │元 │ ││ │業股份│ │ │ │ ││ │有限公│ │ │ │ ││ │司 │ │ │ │ │├─┼───┼────┼────┼─────┼────┤│ 4│黃于耿│107 年5 │107 年6 │800,000元 │未載 ││ │楹峰實│月14日 │月14日 │ │ ││ │業股份│ │ │ │ ││ │有限公│ │ │ │ ││ │司 │ │ │ │ │├─┼───┼────┼────┼─────┼────┤│ 5│黃于耿│107 年7 │未載 │1,200,000 │未載 ││ │楹峰實│月2 日 │ │元 │ ││ │業股份│ │ │ │ ││ │有限公│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