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4號聲 請 人 林相儒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韓商瑞麗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劉德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