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8號原 告 潘清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衣樂洗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 萬元(壹佰參拾肆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