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7號聲 請 人 李曜暄 黃雁 李瑞中 李蔣佩珍 李曜昌 李菁平 溫國樑 張莉苓 溫金昌 陳雅吟 相 對 人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屬非訟事件。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