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8號原 告 楊俊煌 楊佳璇 被 告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2,7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