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55號原 告 台灣國際住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田津信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4,180.4元,折合新臺幣(下未註明者均同)為2,161,246 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09 年7 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本行買入現金匯率美金1 元兌換29.135元計算,計算式:美金(25698.75+48,481.65 )元×29.135=2,161,24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1,98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