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 告 台灣生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宗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王祖均律師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4萬5,810元(以視同起訴之民國109年6月20日匯率4.252計算,計算式:人民幣123萬3727.6元×4.252=524萬 5,8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2,47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