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9號原 告 曾朱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王暐凱律師 被 告 荃球聯合建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時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許品逸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