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0號原 告 曾玟迪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赫碩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界陽大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馬健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