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2號原 告 漁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被 告 林郁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 萬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