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9號原 告 蔣武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成科技有限公司、柯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 萬9,59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4,4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