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12號原 告 李季庭 被 告 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 萬9,887 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4,85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萬4,352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