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2號原 告 李運華 被 告 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司促字第2815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 萬7,8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8,1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萬7,684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