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2號原 告 劉建興 林泳龍 許志銘 黃義郎 高志宏 陳君豪 陳政鴻 張朝閎 林冠宏 陳俊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品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漢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使其等得以所載帳號登入線上遊戲伺服器,並以遭停止登入使用前之條件繼續使用之,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