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4號原 告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被 告 沈英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價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