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魏笠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魏笠蓁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被 告 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堯 被 告 劉棋土 劉懷德 劉美節 劉服昌 劉延樹 劉勇昇 劉坤宗 劉榮華 劉力銓 劉寶珠 曾燕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482,652元(聲明第1 項至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之總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9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