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9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葉志淵 被 告 藍鵲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藍欽城 被 告 藍瑞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 萬7,4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 萬7,8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7,324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