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2號原 告 王有仁 訴訟代理人 蔡聯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 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同法第51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因業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08年12月23日新北府 經司字第1088087128號函通知限期改選董事、監察人,惟被告屆期即109年3月19日仍不改選,原董事、監察人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此有被告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前引函文在卷可查,足見被告已無法定代理人可為其行使代理權。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間內,補正其法定代理人或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