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櫻鈺 被 告 侯鑄成即成立工程行 被 告 楊憶涵(原名許桂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徐憶涵」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憶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