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02號原 告 津川良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誼 被 告 廣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3頁)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25頁至第33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