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27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祖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月鳳、謝祖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1萬195元,及其中170萬4,513元部分自民國108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7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8月2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月鳳、謝祖慈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巨人公司)邀同被告蔡月鳳、謝祖慈(與巨人公司合稱為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11月8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約定於2,000 萬元額度內循環動用,並以按請領貸款書撥付方式作為借款之交付,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9日起至106年11月27日止( 嗣於106年12月11日變更到期日為107年6月30日、於107年8 月1日變更到期日為108年6月30日止),利息則按原告公告 指標利率(月調)1.09%加1.48%計為週年利率2.57%計算, 嗣後機動調整,復經更改後之還款方式為按月償還本金2萬 元,利息按本金餘額每月計付,剩餘本金到期清償,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 原告依被告出具之請領貸款書,於106年6月5日撥付1,000萬元,詎巨人公司於108年6月30日屆期未依約還款,經原告於108年8月1日以巨人公司存款抵銷其部分債務後,被告尚欠 本金170萬4,513元、至108年8月1日止利息5,682元(以上合計171萬195元),及本金170萬4,513元自108年8月2日起算 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等因帳款未收得,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變更借款契約書、請領貸款書、客戶往來明細、放款中心利率查詢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1萬195元,及其中170萬4,513元部分自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7計算之 利息,暨自108年8月2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