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特定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號原 告 藍祺豐 被 告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柯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特定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請求被告給付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明星三缺一」遊戲之5 千萬分、鑽石10萬,及自108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依原告108 年8 月2 日起訴狀及109 年1 月2 日補正狀所載,鈊象電子明星三缺一之遊戲分數換算,儲值500 元,玩家可得到5 萬分,1 鑽石等於1 元之換算儲值金額應為60萬元(計算式:〈5 千萬分÷5 萬分×500 元〉+10萬鑽石×1 元=600,000 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