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72號原 告 周春雄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被 告 立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旭原昇營造工程有 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軒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被 告 樹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所有物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109 年7 月10日109 年度補字第119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7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答詢表3 紙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