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 告 周春雄 被 告 立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旭原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軒 被 告 樹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樹隆工程有限公司之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2 樓,且依本件原告所提出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8 條約定:本契約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是契約履行地則在原告住所之臺北市北投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書等影本在卷可稽,二者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第1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