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林添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64號 上 訴 人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宥亦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53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