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荃球聯合建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時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