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900號原 告 漁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被 告 林郁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 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權而優先適用。本件兩造就其等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所簽署之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合作協議書)涉訟時,已合意由本院管轄,有系爭合作協議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109年5月21日簽署系爭合作協議書,約定由被告提供「滿口香美食直播」Facebook粉絲專頁(下稱系爭粉絲專頁)與原告共同經營,並由原告管理之,被告則在系爭粉絲專頁直播販售原告商品,合作期間為109年5月22日至111年5月21日;另原告已依系爭合作協議書約定給付被告簽約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 ㈡被告於109年6月5日開始於系爭粉絲專頁直播銷售商品,因 其直播販售方式毫無章法、無法與原告商品配合,以致產生客訴。原告努力與被告溝通,請其改善銷售方式,被告雖表示願意調整,然經一段時間的開會討論及Line意見溝通,被告仍無法改善,更於109年7月6日擅自移除原告就系爭粉絲 專頁之管理員身分,迄今拒不恢復,亦不依系爭合作協議書書繼續履行,造成原告財產及商譽之損失。 ㈢被告前開所為,已構成違約,依系爭合作協議書第6條約定 ,應給付簽約金10倍計算之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合作協議書、簽約金簽收單、兩造Line對話截圖、系爭粉絲專頁移除管理員通知頁面截圖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8頁);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系爭合作協議書約定,兩造合作期間為109年5月22日至111年5月21日止,被告須提供系爭粉絲專頁與原告共同經營、由原告管理系爭粉絲專頁;系爭合作協議書之簽約金為50萬元、違約金為簽約金之10倍計算(見本院卷第15頁),然被告卻於系爭合作協議書仍有效存續期間,片面移除原告就系爭粉絲專頁之管理權限,自屬不履行其依系爭合作協議書所負之債務,則原告依系爭合作協議書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500萬元(即簽約金50萬元×10=500萬元),應為有據。 ㈢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被告對原告所負本件違約金債務,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則被告在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即負遲延責任;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年10月3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應以該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認定發生催告效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作協議書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應 給付500萬元,及自109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