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唐肇澧、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邱華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2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4,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