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75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新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敏捷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為:㈠被告敏捷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敏捷公司)就被告偉新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新光公司,與敏捷公司合稱被告,單指其一,逕稱姓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由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08 年樹中登字第200 號,說明書字號108 中登他字第609 號所登記之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普通抵押權設定行為應予撤銷;㈡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5783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109 年10月6 日製作,定於同年11月13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敏捷公司於次序6 分配之執行費6 萬8,000 元暨次序17所分配受償金額700 萬8,666 元,均應排除,不應列入分配。訴之聲明第1 項乃原告主張被告間就上開抵押權設定行為無對價關係且係無償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則此項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部分,依首揭法律規定,原則上應以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額為計算該項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如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低於所擔保債權總額時,則應以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所示系爭不動產執行清償(拍賣)所得金額為3,266 萬8,000 元,足徵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遠低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故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即1,000 萬元核定之。而訴之聲明第2 項,據原告主張倘若剔除敏捷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次序6 及次序17可受分配額共707 萬6,666 元(計算式:700 萬8,666 元+6 萬8,000 元=707 萬6,666 元),原告於重新製作分配表後預期增加之利益約為274 萬6,714 元。從而,依首開說明,其因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能獲得之利益為274 萬6,714 元,故此項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該數額為核定。又原告上開2 聲明之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關係,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者為核定,即聲明第1 項之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2 萬8,225 元,惟尚應補繳7 萬1,775 元(計算式:10萬元-2 萬8,225 元=7 萬1,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 │1 │新北市│ 中和區 │健康段│ 1129 │ 5946.06 │120/10000 │ └─┴───┴────┴───┴────┴────────┴─────┘ ┌─┬──┬─────────────────┬───────────────┬─────┐ │編│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 │ ├─────────────────┼────────┬──────┤ │ │號│ │ 建 物 門 牌 號 碼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 ├─┼──┼─────────────────┼────────┼──────┼─────┤ │1 │2222│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二層:352.59 │陽臺:33.56 │ 全部 │ │ │ ├─────────────────┤總面積:352.59 │ │ │ │ │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