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96號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分割標的為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124.69平方公尺、109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40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20分之3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6269 元( 134000元×124.69平方公尺×3/20=250626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849 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248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