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11號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盆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林昆民 林文進 陳富益 郭水益 林中和 陳俞蓁 林志明 林勇志 戴汝玲 李敏華 林文昌 林陳碧華 陳建勳 陳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更正後附表」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涂菀君 「更正後附表」: ┌──┬─────┬────┐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 │ 1 │義鋼實業股│16分之2 │ │ │份有限公司│ │ ├──┼─────┼────┤ │ 2 │ 林昆民 │16分之1 │ ├──┼─────┼────┤ │ 3 │ 林文進 │ 8分之1 │ ├──┼─────┼────┤ │ 4 │ 陳富益 │96分之1 │ ├──┼─────┼────┤ │ 5 │ 郭水益 │96分之1 │ ├──┼─────┼────┤ │ 6 │ 林中和 │ 8分之1 │ ├──┼─────┼────┤ │ 7 │ 陳俞蓁 │ 8分之1 │ ├──┼─────┼────┤ │ 8 │ 林志明 │24分之1 │ ├──┼─────┼────┤ │ 9 │ 林勇志 │24分之1 │ ├──┼─────┼────┤ │10│ 戴汝玲 │96分之1 │ ├──┼─────┼────┤ │11│ 李敏華 │96分之1 │ ├──┼─────┼────┤ │12│ 林文昌 │ 8分之1 │ ├──┼─────┼────┤ │13│ 林陳碧華 │48分之1 │ ├──┼─────┼────┤ │14│ 陳建勳 │48分之1 │ ├──┼─────┼────┤ │15│ 陳振龍 │48分之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