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盆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5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0,7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