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13號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盆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林文進 陳富益 郭水益 林中和 林志明 林勇志 戴汝玲 李敏華 林文昌 林陳碧華 許藝玲 陳建勳 陳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 之「應有部分比例」欄關於「16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16分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