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劉建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646號 原 告 劉建興 林泳龍 許志銘 黃義郎 高志宏 林冠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品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漢泳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奇蹟MU Online」為被告代理發行之線上遊戲,原告分別 與被告成立遊戲契約,並以如附表所示之帳號登記註冊,並以該帳號登入使用。詎被告竟於民國109年9月16日,無故停止原告等人之帳號登入使用權,拒絕原告等人繼續使用上開線上遊戲,顯是拒絕履行上開遊戲契約之義務,爰依兩造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應使原告等人得以繼續以附表所示帳號繼續登入遊戲。並聲明:㈠被告應使附表所載原告得以附表所載帳號登入「奇蹟MU Online」線上遊戲伺服器,並以原 告遭停止登入使用前之條件繼續使用之。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抗辯:原告主張附表所示數帳號,其註冊之身分證字號並非全都相同,該身分證字號、帳號是否均為本件原告所使用,原告應先證明,否則原告與被告間之契約關係難認為存在。又縱原告與被告間之契約關係存在,依兩造所約定之「品游壹號通-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中「遊戲服務 合約書」(下稱系爭遊戲契約)之第3條第2款亦以約定「遊戲管理規則」為契約之一部,與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又依遊戲管理規章第1條第1項已明文約定「註冊時必須提供本人真實的個人基本資料,若使用者在本公司網站註冊之個人基本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時,本公司將不對其帳號提供服務」,是原告應先舉證證明各該帳號為原告所申請。再縱各該帳號為原告以真實基本資料所申請註冊,然原告係利用遊戲程式漏洞,大量獲得單一帳號應得之活動獎勵道具及遊戲金幣,或使用非法程式,使非符合領獎資格帳號,獲取非法道具,顯已破壞遊戲內之公平與交易安全,而依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款即已約定「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契約,且遊戲管理規章第3條第1項、第4項亦 有明文規定一經查證玩家利用遊戲程式或官方網頁本身之BUG進行一切可能破壞遊戲公平以及平衡,官方得隨時終止該 會員暨遊戲帳號使用權。而本件附表所示帳號確有違規紀錄,依被告之電磁紀錄可知各該帳號於同一時間重複領取數倍之非法道具,顯見各該帳號已破壞遊戲玩家之公平及遊戲內容之交易安全,被告自得依系爭遊戲契約約定解除遊戲服務契約。是原告主張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244至245頁) ㈠被告與各消費者均約定如本院卷一第71頁所附之系爭遊戲服務合約書,屬定型化契約,契約條款內容經原告等人同意。㈡遊戲管理規則屬兩造約定契約的一部。 ㈢被告於109年9月2日至6日期間,曾經發送電子郵件至起訴書附表所示各帳號,通知帳號異常且將進行凍結查詢,再於同年9月16日發送通知,為永久停權處分,並通知解除兩造間 系爭遊戲契約(見本院卷二第17至209頁)。 ㈣上開被告凍結遊戲帳號通知,均屬第一次通知。 ㈤原告等人利用遊戲漏洞獲取該線上遊戲之超額獎勵道具及遊戲金幣。 ㈥被告依據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款約定,通知終止與原告間之遊戲契約。 四、爭執事項 ㈠附表所列各註冊帳號是否為各原告所註冊使用的帳號? 查原告以附表所列各帳號均為原告所申請註冊為由,而提起本件訴訟,惟為被告所否認,並由被告依註冊系統提出附表所示之各帳號之註冊個人資料身分證字號如本院卷一第83頁所示,而原告對此並未爭執,是堪認附表所示各註冊帳號所相對應之身分證字號如被告所提上開資料所示,首堪認定。則本件再依被告所提出之身份證字號資料查詢各該字號之人(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71頁),除如附表所示之註冊帳號符合各原告之身分證字號個人資料外,其餘帳號均非各原告本人之身分證字號,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從而,原告即應就如附表所示之非由原告身分證字號註冊之帳號,舉證證明該些帳號確為原告所申請註冊使用,然原告就此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為佐證,是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非由原告身分證字號註冊之帳號亦為原告等人所使用,難認有所憑據。是就非以原告個人身分證字號所註冊之帳號部分,原告既未能證明該帳號確實為其所註冊,則主張被告應依兩造系爭遊戲契約回復該些帳號之使用權利,難認有理由。 ㈡另就如附表所示以原告本人身份證字號註冊之帳號,兩造對於該些帳號原告等人利用遊戲漏洞獲取該線上遊戲之超額獎勵道具及遊戲金幣,並不爭執,然原告主張其等並未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方式進行遊戲,而被告則提出違規紀錄表(見被證2光碟),抗辯原告等人 若非利用遊戲漏洞,即是利用非法程式,破壞遊戲常態設定等語,然觀諸被告所提違規紀錄表,僅是被告所自製之各帳號違規紀錄,難以此認原告有何具體之利用外掛程式進行非常態遊戲行為,是原告主張其等僅是利用遊戲漏洞獲取超額獎勵道具及遊戲金幣,並未利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等情,應有理由。然縱原告等人並未利用外掛程式破壞遊戲之常態設定,然利用遊戲漏洞獲取超額獎勵道具及金幣,仍是與其他遊戲玩家立於一不公平競爭狀態,且此雖為遊戲設計方於程式設計之漏洞,然此顯非欲讓使用者藉此漏洞進行遊戲,是縱遊戲玩家並無義務主動告知設計者遊戲漏洞,然亦非可讓遊戲玩家恣意利用此漏洞進行遊戲,是原告等人利用上開遊戲程式設計之漏洞獲取超額獎勵道具及遊戲金幣,與一般玩家所利用之遊戲程式已有不同,且獲取之遊戲利益亦非正常,則原告利用遊戲漏洞進行遊戲,已屬違反遊戲常態設定而進行之不公平遊戲行為。 ㈢原告利用遊戲漏洞進行遊戲,被告可否不先通知消費者改善,而逕以兩造合約書第18條第3項第2款約定終止兩造契約?⒈查兩造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款約定「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見本院卷一第53頁)。 ⒉同契約第15條亦約定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該條第1項約 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第2項約定「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企 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第3項約定「企業經營者依 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見本院卷一第52至53頁)。 ⒊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發現原告違反遊戲規則時,應係依系爭遊戲契約第15條約定,先通知改善後,按情節限制原告權利,而非逕依第18條約定終止契約,然查,系爭遊戲契約第15條有關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已規定「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則依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即已明確約定「消 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亦即就消費者違反遊戲管理規則而有第18條第3項所定重大事由時,企業經營者即可立 刻終止契約。而查,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被告可立即終止契約之權限,係遊戲玩家「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等具體違反事項,堪認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之約定屬同契約第15條所定契約另有規定情 形。從而,兩造對於原告使用遊戲程式漏洞獲取超額獎勵道具及遊戲金幣乙節既不爭執,又原告於上開線上遊戲會員時,既已同意遵守系爭遊戲契約,自應受上開系爭遊戲契約內容之拘束,則被告以此終止兩造間系爭遊戲契約即有其依據,是被告抗辯其因原告等人使用遊戲漏洞進行遊戲,而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且符合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之具體違 反規定,因而依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約定逕行終止契約即有理由。 ⒋至原告雖主張依系爭遊戲契約第14條第3項第1、2款約定遊戲 管理規則「牴觸本契約之約定」或「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之契約上權利」,該遊戲管理規則無效。又系爭遊戲契約第15條第1至3項分別約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央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則原告縱使違反遊戲管理規則規定,被告除依系爭遊戲契約第15條之約定處理外,不得剝奪或限制原告契約上權利。然查,兩造約定之遊戲管理規章之第3條第4點載明「嚴禁利用程式漏洞或規則不盡完善之處進行獲取暴利與賺取金錢、複製裝備、快速累積經驗值及任何會造成伺服器負擔加重或當機行為,所有關係者之一切資料將由本公司認定回復至最初之原始狀態,並依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隨時終止該會員暨遊戲帳號之使用權」,而依系爭遊戲契約第3條第2款規定雖為系爭遊戲契約之一部,然系爭遊戲契約之第18條亦是再次約定遊戲玩家有利用遊戲漏洞進行遊戲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終止契約,而本件被告抗辯其援引終止兩造契約之相關約定為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款約定,而非遊戲管理規則第3條第4點之規定,是原告主張上開遊戲管理規則剝奪原告等人之契約上權利,依系爭遊戲契約第14條約定,應屬無效之約定等語,容有誤會。 ⒌又原告主張被告逕依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款約定終止契約,實有違比例原則及最後手段原則,且依約定,被告尚須審酌情節輕重,始得終止系爭遊戲契約,況被告對於原告違反行為尚可自行刪除回復原狀,原告情節並非嚴重,被告逕行終止契約與遊戲管理規則第3條第4項規定不符等語。然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是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當事人本得任意約定其終止之原因,如無約定者,端視有無法定終止原因之存在而定。查,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款,就遊戲玩家利用程式漏洞獲取超額獎勵道具及遊戲金幣行為,業已明確約定被告得行使契約終止權,且約定甚為明確,而原告等人既同意為此約定,自應受此拘束。又所謂比例原則乃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乃對於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必須在必要範圍內為之,而此原則之適用通常係在管制政策或法規訂定、行政程序上行為、行政執行、行政處罰與懲處、行政法規解釋,是於兩造所約定之民事契約,雙方約定既已明確,是否有上開比例原則之適用,實有疑義。至原告主張被告於原告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其處置應符合最後手段性乙節,應係指被告應先依系爭遊戲契約第15條規定先行通知改善之謂,然兩造間就遊戲玩家利用遊戲程式漏洞進行遊戲,已然約定被告得依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款予以終止契約,被告應無先依系爭遊戲契約第15條約定先行通知改善必要,此業如上述,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無理由。 ⒍另原告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規定「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及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4款規定,被告逕行終止契約顯已使原告投入系爭遊戲契約之金錢受有損害,而使原告等人負有不相當之賠償責任,是上開定型化契約之約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屬顯失公平條款,應屬無效等語。兩造對於系爭遊戲契約屬定型畫契約性質並不爭執,而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4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 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是依上規定第3款乃以消費者違反規定時,應負不相當 之賠償責任時,推定此約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而為無效。然觀諸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款約定,係針對原告違反遊戲規則時,被告所得行使之終止契約約定,而觀諸被告所發送之終止郵件,被告已通知各原告若帳號使用者尚有剩餘未消耗之點數,被告將依照儲值比率1:1方式,並且扣除 必要手續費用,進行退款(見本院卷二第29頁),則被告並未對於各原告違反遊戲規則行為請求賠償其他損害,再原告主張其等已投入大量資金進行遊戲,倘遭被告逕行終止契約,其已遭受大量損害等語,然原告就此損害結果及此損害結果何以等同原告之賠償責任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主張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款約定使原告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而無效等語,非有理由。況觀諸系爭遊戲契約內容,就遊戲玩家利用程式漏洞進行遊戲行為既已有特別約定,並非並無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且解釋上並無疑義,亦難認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依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原告即應受系爭遊戲契約之約定拘束,原告前揭主張,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兩造間系爭遊戲契約,請求被告應使原告以附表所示帳號登入「奇蹟MU Online」線上遊戲伺服器 ,並以原告遭停止登入使用前之條件繼續使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訴既遭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均核與本案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逐一再加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如龍 附表: 原告 註冊帳號 註冊之身分證字號與原告本人字號是否相符(見卷一第83頁) 劉建興 jason90804 是 jason60804 是 jason90803 是 st00000000 否 林泳龍 muakurqpaz 是 Z000000000 是 muakurqpaq 是 許志銘 ming1173 否 ming11733 否 ming117333 否 ming117 否 ming11 否 黃義郎 kissyou 是 shabma 否 tuxzhi4439 否 wcctvwc00 否 高志宏 ab0000000 是 abccbaby 否 ab778899 否 ab00000000 否 林冠宏 0000000000 否 johnwalk55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