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劉建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建興 林泳龍 高志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品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漢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46號履行契約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