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傅瑞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瑞華 張維發 蕭智宏 蕭李香加 黃雅琳 林銘燦 陳淑伶 陳健興 陳演宗 蕭智元 呂適君 鄭偉智 許世明 劉淑芳 謝永德(原姓名謝傑夫) 謝永成 謝繼琮 魏琬琍 廖美月 普馨瑩 張鳳枝 林潔之 李月惠 劉玉玲 鄭素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謝傑夫(原姓名謝永德)」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永德(原姓名謝傑夫)」;附表編號13「謝傑夫」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永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