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葉志淵 被 告 藍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藍欽城 被 告 藍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傅淑芳